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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大连开发区法院集中宣判4起电信网络诈骗案
  发布时间:2021-06-10 16:09:04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态势,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大连开发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以实际行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

 

近日,大连开发区法院对4起非法买卖、租赁银行卡、电话卡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李某等4名被告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到拘役4个月的刑事处罚。

案件被告人李某在得知有人以950元一套的价格收购银行卡(银行卡,绑定银行卡手机号sim卡、U盾、身份证正反面四件套)后,明知出售的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为牟取不法利益,仍决意出售两套银行卡,获利600元。随后,其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电信诈骗。

案件被告人陈某的朋友找到陈某,欲借陈某的银行卡使用,并承诺将银行卡交易流水的20%作为好处给陈某。陈某明知其借用银行卡是为了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等违法犯罪目的,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U盾及其名下手机卡交给朋友用于转移诈骗资金的“中转站”,交易流水达135万元。

案件被告人刘某明知转卖银行卡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后,为贪图小利仍将他人银行卡转卖,帮助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经核查,刘某转卖的银行卡涉及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金额达50余万元。

案件被告人徐某在得知买卖个人身份信息开办的银行卡、密码器、手机卡可快速获利后,以自己的个人信息办理多张银行卡、密码器、手机卡出售给他人,在尝到买卖银行卡的甜头后,徐某便找寻愿意出售个人信息银行卡的人,并带领意向卖卡人办理银行卡、密码器、手机卡从中抽取提成。

被告人李某、陈某、刘某、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收购、租借、买卖利用个人身份资料开办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帮助他们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自愿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最终使自己身陷囹圄,害人害己。

法官提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民规模的不断扩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危及基本民生,扰乱生产生活秩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大家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绝对不能出售、转让、出租、分租和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及电话卡,切莫因贪图小利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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