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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大连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10-09 16:11:33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  建设工程 验收合格  抵顶工程款

裁判要点

   原告提供的资质证书能够证明原告具备承揽案涉工程的资质,且《君临天下小区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君临天下小区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以建设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并经被告验收签字,被告现无房屋可供抵顶工程款,可以现金方式给付工程款,案涉合同应予以解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君临天下小区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君临天下小区的弱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约定工程内容为弱电桥架、有线电视、安防监控、地下车库、停车场标线及管理系统、门禁、保安巡更系统工程,约定工程价款被告全部以房屋抵付,相应地块工程完工时,向被告递交相应地块第一次工程进度报告和请款申请报告,经监理和被告项目、预算、财务确认后,被告支付相应地块该批次已完合格工程量造价的70%(以房抵项);本合同项下相应地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结算审核完成后,被告付至相应地块合格工程总造价的95%(以房抵项),被告支付质保金前一笔款项时,原告需提供剩余全额发票(含质保金);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待本工程保修期满后,原告已经完成了保修义务且该工程无任何问题,被告书面确认后方可办理质保金抵房手续。

原、被告又于2013年10月11日签订《君临天下小区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将原合同的工程内容更改为君临天下小区D-4、D-8地块的弱电系统工程的弱电桥架、有线电视、安防监控、地下车库、停车场标线及管理系统、门禁、保安巡更系统工程,以及确认相应建筑面积。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开始施工,原告提交的《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载明“致:大连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上报2013年12月份小区弱电项目已完工程进度,请予以审核附:1、工程进度预算书 2、月度工程进度产值审核表”,该确认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均有签字,项目工程师一栏内容为“D-4地块的弱电穿线施工已完成。弱电箱、桥架安装完成”并有签字,项目经理一栏有“同意。杨连成 2014.1.22”字样。该确认表附件载明监控系统造价188 139.44元、井道桥架造价446 409.85元、楼宇对讲200 780.04元、有线电视造价483 992.39元、综合布线造价929 987.31元,共计2 249 309.03元。

裁判结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君临天下小区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和《君临天下小区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被告大连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 783 275元元及利息。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告提供的资质证书能够证明原告具备承揽案涉工程的资质,且《君临天下小区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君临天下小区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并经被告验收签字。被告庭审时确认现无房屋可供抵顶工程款,可以现金方式给付工程款,案涉合同应予以解除。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其本质为违约金,因被告未按前述确定的时间给付原告工程款,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

推荐意见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通常被视为民法的帝王规则合同是创造财富的利器,有约定必须遵守是一句古老的法谚。但在司法实践中,以合同违法无效为由进行恶意抗辩进而逃避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屡见不鲜广泛存在于民间借贷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案件中。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必须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角度来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中标后按约完成了弱电安装工程,被告未按期支付合同价款,明显有违诚信原则,原告要求的支付合同价款及逾期利息的请求理应得到支持。

该案例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有效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引领价值。

案例编写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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