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大连法院把服务保障“三农”问题作为审执工作重心,坚持强基导向、目标导向、需求导向,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全力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基层治理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现将一批涉农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
逄某诉某市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日,逄某妻子修某与某村民委员会、某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约定使用某村民委员会土地8.928亩,期限是50年(2015年11月1日至2064年10月30日),协议签订后,没有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逄某在未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情况下,在该土地上进行施工建设。2019年9月19日,某市自然资源局对逄某违法用地进行调查,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接受调查通知书并向逄某做了调查、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同时,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受行政机关委托对逄某违法用地进行测绘,认定逄某违法用地总面积8758平方米,其中耕地7903平方米、农村道路274平方米、未利用地582平方米。2019年11月27日,某市自然资源局向逄某送达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逄某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起听证。2019年12月3日,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逄某将非法占用的875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某村民委员会。2、限逄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758平方米土地上非法建设的834平方米建筑物和3332平方米硬化地面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逄某非法占用7902平方米耕地、274平方米农村道路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582平方米未利用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金额合计169340元。逄某不服,对此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经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1997)法行字第26号]在对国土资源部[1997]国土[法]字第135号《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进行答复时认为,“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由于行政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查处时,逄某没有恢复土地原状,故即便按照逄某所述,其于2011年建造房屋,于2014年完工,其实施的案涉土地违法行为并未因此而终了,该行为仍具有行政法上的可处罚性,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由此,经审查,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逄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某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非诉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刘某未经批准擅自动工新建房屋,所占用的449平方米集体土地全部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此,某市自然资源局在其施工过程中予以查处,于2020年12月30日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49平方米集体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非法占耕地449平方米,每平方米按20元罚款,计罚款8 980元。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法定义务,故某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非诉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行政裁定,对某市自然资源局的申请事项准予强制执行,依据裁执分离工作的相关规定,裁定强制执行事项由某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案例解析
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对此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牢牢守住保护红线。当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是发现和纠正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最主要途径,主要形式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土地巡查、投诉举报等方式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通过听证等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的非诉执行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坚决支持各级行政机关查处破坏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行为。同时,以大连中院《关于依法推进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实施意见》为指导,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与当地政府共同出台了《自然资源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明确由当地政府指令执行标的物所在地的乡镇政府为组织实施机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裁执分离”模式,既有利于发挥司法专业优势、监督功能,又有利于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形成耕地保护的制度合力,在实际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效果。
案例三
董某某、徐某某等5人寻衅滋事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被告人董某某时任大连市旅顺口区某街道某村党委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其为弥补村委会资金不足,巧立名目向本村外来商户收取卫生费。2019年1月15日,董某某主持召开村党委、村委会两委会议(以下简称两委会),强行通过了收取卫生费的决定,并制定了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提成奖励等细则。两委会上,徐某某就预计会出现的拒绝交费情况,提出要采取“用车堵门、查卫生、消防”等手段应对。收取卫生费的事项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后在董某某的支持和默许下,被告人徐某某纠集徐某某、于某某、孙某等人,多次采取用废旧面包车堵门的手段,强行收取卫生费,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业户造成心理恐惧,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等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
案例解析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本是服务大众、自我管理的桥头堡。徐某某等人的行为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破坏了基层组织的政治生态,也损害了当地的营商环境。打击村霸恶势力是扫黑除恶的一项重点工作,刻不容缓。大连法院在扫黑除恶工作中,落实中央要求“打早打小”,在以董某某、徐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尚在萌芽之时就及时发现,并予以重拳打击,彻底消灭了该伙恶势力,还村民众一方净土,恢复了基层组织原本的政治生态,也为当地重塑营商环境奠定了基础。
案例四
被告人于某等14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
案情简介
自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于某、于某某为非法获利,在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多地开设赌场,纠集林某某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逐渐形成了以于某为首要分子,于某某、孙某、王某某、林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关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庄河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刑罚。宣判后,被告人于某等五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析
本案中,被告人于某等人开设赌场非法获利,期间,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采取威胁、恐吓方法向他人索要赔偿款,严重影响了他人日常工作生活,手段恶劣。又多次采取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手段欺压当地百姓,造成群众恐慌,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庄河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案的审理有力打击了“以赌养恶”类型犯罪,对维护地区稳定,提高群众的禁赌、反赌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
被告人田某某非法狩猎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下旬至2月12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街道吕店村吕屯的房屋西侧耕地内及吕店村栾吉沟屯水库边,用竹竿、捕鸟网等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架设捕鸟网进行捕鸟。2020年2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田某某处扣押其所捕获的野生鸟类85只、捕鸟网2片、鸟笼1个,后公安机关将上述鸟类依法放生。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锡嘴雀2只、灰喜鹊1只、棕眉山岩鹨1只、三道眉草鹀42只、山鹛1只、杂色山雀1只、棕头雅雀7只、黄喉鹀9只、灰斑鸠1只、燕雀3只、【树】麻雀15只、黄雀1只、红腹灰雀1只,以上野生鸟类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经济价值为25500元。
案例解析
本案系在禁捕区非法狩猎引发的刑事诉讼案。我市林、农业区生态资源丰富、鸟类物种众多,非法狩猎会影响生物生存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指数。本案中,被告人田某某为利益驱使,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直接导致鸟类生物种类数量减少,破坏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重处,筑牢生态安全边界,对有效遏制非法狩猎,维护我市辖区内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