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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诈骗、合同诈骗案
  发布时间:2021-11-01 15:24:45 打印 字号: | |


法官简介

赵梦莅,女,1979年6月出生,汉族,硕士学位,200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该同志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获年度嘉奖,曾荣立个人三等功两次,并获得了“优秀办案能手”、“优秀法官”、“司法改革先进个人”、大连市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辽宁省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徐某某以公司急需资金购买设备、原料、扩大生产、缴纳电费、还欠款等理由,向他人借款;并在经营过程中,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来,公司停产,上述借款未偿还完毕、签订的合同未全部履行完毕。公诉机关认为徐某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对外大量借款并签订合同,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审理情况

大连中院经审理认为,市场主体向他人借款后无法偿还的,应综合考量其借款理由、出借人出借款项原因、借款实际用途、还款意愿及行为、不能还款的原因等各种因素,不能仅因客观上产生了无法偿还欠款的结果,而推定借款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也不能仅因市场主体在经营困难时签订合同而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中,首先,根据各出借人的证言以及借款凭证所载,徐某某向他人借款时均表明借款是出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证人及被告人均证实所借款项用于投入公司生产或者偿还公司债务,公司亦一直处于生产状态,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公司以外的用途。徐某某在借款时并未虚构事实。其次,出借人与徐某某或者有生意上的来往,或者系熟人,对徐某某及其公司有一定的了解,从出借人的证言来看,其并非基于对高利的追求或者基于对抵押物的信赖而出借款项,因此,出借人并未陷入错误认识。再次,徐某某一直有还款行为,部分出借人的出借款项已有大部分受偿。最后,若将公司资不抵债时的借款行为或签订合同行为认定为诈骗或合同诈骗,实际上是禁止公司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借款或继续经营,这显然忽视了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束缚了市场主体的手脚,不利于经济的活跃和发展。综上,判决徐某某无罪。

 

典型意义

法治环境是营商环境优劣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准确把握刑事和民事的界限。刑法是最为严苛的法律,若刑法丧失谦抑性而随意干涉民商事法律关系,则会导致市场主体丧失活力和动力,束缚经济发展,刑法应适度运用,才能保证市场主体充满活力而不逾底线。

 

 
来源:市中院
责任编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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