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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降价、不保价、快递擅放……遇到双11五大套路,如何解套?
  发布时间:2021-11-10 15:47:25 打印 字号: | |


“双十一”的来临,掀起了全民网购狂潮。面对商家和网购平台所制定的“游戏规则”,广大网友不禁感叹道:“越来越复杂了,玩不明白!”

 

“商家先涨价后降价的‘假降价’做法,是否构成价格欺诈?”

“‘保价服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商家拒补差价的行为合法吗?”

“达到了消费要求,但商家拒绝送赠品,消费者是否有权索要?”

“‘未付尾款,定金不退’是格式条款吗?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退还定金?”

“未经同意,快递公司就签收快递,或擅自把快递放进寄存柜的行为是否违法?”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记者就上述网友热切关注的法律问题,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杨忠孝、清华大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洋,看法律如何破解“‘双十一’的重重套路”。、

 

一、先涨价后降价的“假降价”行为构成价格欺诈、侵权

不少网友反映,某些网购平台上的商家在“双十一”之前,偷偷将其商品提高价格,并在“双十一”期间将价格降低至原价,给消费者造成“双十一”大降价的错觉,进而刺激消费。

 

 

对于这种先涨价后降价的“假降价”做法,两位教授的观点大体一致,都认为构成价格欺诈。“假降价”是在违反商业道德、损害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的层面,进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价格欺诈,其本质是一种类似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杨忠孝认为,“商家为了‘创造’一个虚假的价格优惠,而选择创造了一个‘临时的原价’,那么这个‘临时的原价’并不能被认为是真正的原价。商家未披露此信息,自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汪洋则表示,根据民法典148条的规定,消费者作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买卖合同。

 

 

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向全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下发《关于规范“双十一”网络促销经营活动的工作提示》,其中也提到了“双十一”禁止“先提价后打折”这一行为。

 

此外,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了“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一不正当价格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类似规定。

 

 

杨忠孝呼吁:“我们鼓励消费者在选定商品并确定购买之前,要求商家披露该商品真正意义上的原价,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理性消费。”

 

二、“保价服务”具有法律效力,商家拒补差价则构成违约

 

“双十一”的许多商家都会为其商品提供“保价服务”,即如果该商品在限定时间内出现了降价,那么消费者可以申请价保补偿,平台将根据价保补差计算逻辑支持价保补差。

 

 

 

但部分网友反映,即使自己符合“价保补偿”条件,个别商家也会以类似“活动期限内不同时享受多重优惠”“商品参加双11活动”等理由推脱,拒绝价保补差。那么这份“保价服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那么“保价服务”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也应当认定其条款是有效的。汪洋认为,既然“保价服务”有效,那么商家拒绝补偿的行为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保价服务”约定的目的,其实是商家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放心购买,而作出的优惠承诺。

 

“其法律性质,是商家与消费者通过合同约定,赋予消费者在价格变化时,可以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一种选择权。”在杨忠孝看来,这种选择权,也是消费者单方面享有的形成权,即自消费者同意网购平台提出“保价服务”的约定起,就被判定符合“保价条件”,且被商家知晓,那么商家以上述理由推脱补差价的行为,是违法的。

 

三、商家承诺“满足条件则送赠品”却反悔,可能违法

 

为了吸引消费者,许多商家会在商品页面明确标注“满足某条件即可获得某赠品数个”。但是部分消费者控诉赠品活动为“骗局”,即使自己满足商家承诺的条件,也无法获得赠品;而且当自己向商家反馈时,则会被拒绝。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且第658条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杨忠孝告诉记者,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是可以反悔的,受赠人也无权请求继续履行。“然而,在网购交易中,由于商家送赠品的行为属于一种促销的商业行为,并不一定符合赠与‘无偿’的构成要件。所以商家能否反悔、消费者能否索要赠品,需仔细分析。”

 

 

如果赠品的价格,实质上已经包含在以往商品的价格中了,那所谓的赠品并不是商家“赠送”的,而是消费者有偿购买到的,那么商家的承诺就不构成赠与合同,消费者有权索要赠品。

但是,如果确实构成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且消费者满足了所附义务条件,那么“商家的上述行为就可能就属于不正当竞争,可能涉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违法。”

 

杨忠孝提醒广大网友,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一是可以向网购平台投诉,通过平台的惩处措施获得补偿。二是可以向有关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上述违法行为。三是可以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给予支持。”

 

四、未付尾款,能否要求退还定金,需结合具体交易案情分析

根据某网购平台的《预售定金消费者规则》,消费者如想购买“双十一”商品,则必须先点击“同意《预售协议》。未付尾款,定金不退;付尾款后若退款,定金可退”的按键,否则将不能购买。这一规则使得广大网友将自己调侃为“尾款人”。

那么,该协议构成格式条款吗?“尾款人”们是否有权要求商家退还定金呢?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需要同时满足事先拟定、未经协商、反复使用三个特点,才能构成格式条款。

 

“整个《预售协议》都是商家事先单独拟定的,消费者只能被动地选择接受与否。”因此杨忠孝认为,《预售协议》及其有关尾款与定金的条款,都属于格式条款。

 

对于未付尾款,能否退还定金这一问题,还需要结合具体交易案情加以分析,因为这与该格式条款是否合法有效,紧密相关。

 

如果有关尾款与定金的条款约定,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定金定义,那么依据民法典第587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换句话说,“此时的格式条款,因没有偏离任意性规范而有效。消费者如果无故不支付尾款,那就构成不完全履行债务,确实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杨忠孝说道。

 

在汪洋看来,若格式条款的内容符合民法典第497条所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那么该格式条款无效,而消费者也有权要求商家退还定金。

 

 

例如,商家的条款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以及部分商品的定金可能超过了民法典第586条规定的限制,即“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五、未经同意,签收快递,或直接把快递放进寄存柜,

快递公司应担责

网购“剁手”之后,“尾款人”都纷纷开始期待自己快递的到来。然而,快递行业的飞速发展给大家带来便捷生活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了一些问题。

 

当前,对于快递投递的现状,广大网友讨论最为激烈的就是:部分快递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就签收快递;以及,未经本人同意,就直接把快递放在快递寄存柜中,使得消费者因为延时取货而必须支付额外的寄存费。

可以看出,网友对快递投递现状不满的关键点在于,快递公司都是未经消费者同意而实施的行为。

 

在杨忠孝看来,这些行为属于不恰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如果收件人最终未能收到快递,或者快递物品发生损坏、遗失等情形,都应当确定为快递服务不当,收件人有权向快递公司主张权利。”

 

目前快递未端服务设施,还存在较大的不足,有待于进一步规划建设。而快递公司如果要将快件投递到寄存柜等末端服务设施的,那么应当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并告知收件人投递情况等信息。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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