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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香烟 获刑三年— —大连开发区法院依法审结董某某销售伪劣产品罪
  发布时间:2021-12-09 16:28:3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被告人某某见销售假烟有利可图,便产生在网上购买假烟对外销售赚钱的想法。2017年初至2020年10月间,被告人董某某用微信联系上家,百余次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牡丹、中华、玉溪、南京煊赫门等品牌的伪劣卷烟后,通过上门送货、微信收款、现金交易等方式数百次分别销售给王某、郑某某、徐某某等下家,销售金额达26.17万元。

202010月,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依法对董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对董某某暂未销售的库存香烟进行了扣押。经辽宁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扣押香烟全部为伪劣卷烟。根据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卷烟价格证明,董某某被扣押的卷烟价值11.11万元。

20213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董某某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

20217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销售伪劣卷烟谋利,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违法所得被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虽然表示“认罚”,但未退缴违法所得,不缴纳罚金。综合上述法定、酌情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被告人董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被告人董某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查处的违禁香烟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例,在法院打击侵权假冒类型案件中较为常见,具有典型的案例意义。被告人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故被依法判处刑罚。烟草制品属国家专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储存、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正值岁末年初,是烟草销售的旺季,购买卷烟的消费者务必提高警惕,不要贪图便宜,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

 
责任编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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