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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强制调岗 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2-01-22 08:36: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团队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令用人单位向无故遭受强制调岗的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张某与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的某诊所订立为期四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该诊所将张某派往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某大型企业医务室提供现场医疗服务。2019年5月,诊所以该大型企业医务室项目停办为由,告知张某,诊所已经决定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为避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诊所在1个月后又致电张某,要求张某从回到位于西岗区的诊所,并重新续签劳动合同,否则视为张某自动离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张某提出质疑,诊所此前已明确告知劳动合同解除,为何现在不续签劳动合同就是自动离职?随后张某正式回复诊所:自己应聘时看中的就是在大型企业医务室的工作环境,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离家方面的便利条件,现诊所通知张某续约,却无法维持劳动合同约定的原有条件,诊所工作与大型企业医务室现场医疗服务是完全不同的工作环境、工作性质及工作条件,因此拒绝续约。随后,该诊所向张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原因为劳动者辞职。为主张经济补偿金,张某将该诊所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某诊所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先是以原工作条件难以维系为由提出解约,后以变更工作地点及内容的条件要求续约,劳动者对变更工作条件续约明确表示不同意,随后双方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并未续约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争议产生于协商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续约事宜,某诊所的续约条件明显变更了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故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官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调整变化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属正常现象,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不仅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发展,也有利于劳动关系稳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支持用人单位对岗位或劳动工作地点进行不合理调整,必然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依法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在离职时要求支付相应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生产经营调整时,首先应当选择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尽量通过变更或补充签订劳动合同方式完成调整,如未能协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时,也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作为劳动者在理解用人单位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当工作岗位调整时,需要充分了解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调整对自己权益的影响,积极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共同寻求调整变化中的和谐。

代表评

这个劳动争议案例非常有代表性,大多是劳动争议的案件都是发生在劳动关系解除期间,对于企业来说,在解雇员工时寻找法律依据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实事求是,如果符合法定应当支付补偿的条件,那么企业仍应当尊重法律,担负起社会责任,不搞无畏的“小聪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诚信、守法经营,吸引更多求职者来企业工作,共同促进良好的营商环境建设。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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