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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2-04-07 10:30:04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六条: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强制执行实务指导
责任编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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