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上午,一个普通的周六休息日,本应清静的法院执行局办公楼,却因一批当事人的如约而至而显得热闹起来,40余名申请人兴高采烈地来到执行局内办理领取案款的手续。这是一起涉房屋买卖的集团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等人诉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原、被告双方依约顺利交房,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交房次日起,一年内满足办理房证条件,否则应按购房款金额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后原告购房者们多次找到被告和办证机关,均答复房屋不具备办证条件。因此致原告购房人在落户、子女入学、房产抵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故诉至我院请求判定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证违约金。
但被告认为办理产权证书应由原、被告双方及产权登记部门共同办理,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并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由出卖人继续负责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且必须在交付使用一年内提供完毕,如逾期仍未达到办理条件,则从一年期满后第二天起按每日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电业局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等文件,被告尚未向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交纳配套费用、提交报竣材料。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交付房屋后一年内已经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备案资料,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确定了违约金的起止时间。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及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系列案40余名原告申请执行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此系列案经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所得执行款按查封顺位、拍卖节点时间及判决确定的本金和受理费进行分配。执行法官结合案情考虑到排在后面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且其中一位申请执行人身患重疾。于是执行干警积极地与申请人沟通,并实地走访、释明案情,经过不懈的努力,终于成功地劝说大家一致同意放弃利息,放弃的利息给身患重疾的江某及其他同案由的申请执行人。
至此,该系列案得以解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大连开发区法院的执行干警们无谓付出、虽苦无悔。始终做到初心如磐、使命在肩,坚持纾民忧、解民困,为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韧的执行力量,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