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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小记
  发布时间:2022-07-22 16:33:14 打印 字号: | |

案例一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苏某、马某因金融借款合同产生纠纷,双方签订《个人综合授信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消费易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约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提供个人贷款60万元,被执行人以其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发放全部贷款后,被执行人却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

经我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有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用于抵押的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贷款本金及利息等。

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涉案抵押房屋。

承办法官本着以人为本的办案理念,多次约见了被执行人,并告知其若不按时按要求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仍表示无法偿还剩余款项。经法官不厌其烦,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后,被执行人最终同意评估、拍卖抵押房屋,并表示会全力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抵押房屋拍卖前,被执行人主动腾退了房屋内的私人物品,消除了买家的后顾之忧。


案例二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耿某、杜某因金融借款合同产生纠纷,双方签订了《个人综合授信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消费易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约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耿某发放个人贷款57万,被执行人耿某、杜某以其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申请执行人依约向被执行人发放全部贷款,被执行人却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经银行多次催缴,耿某至今未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上述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负依约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全部还款义务,遂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债权额范围内享有对被执行人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遂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抵押房屋。

因被执行人一直无法联系,2022年7月4日,执行人员来到被执行人住处,经敲门无人应答后,依法公告送达了评估、拍卖通知:“限令耿某、杜某及该房屋实际管理人、占有人、使用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腾空房屋,逾期视为放弃该房屋内财产权益,将在公证部门的公证下对该房屋强制开锁、评估、拍卖,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若妨碍法院执行工作,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裁定确认拍卖、变卖成交、以物抵债的房屋,法院负责交付,且在交付前予以清空。若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强制腾退。

法官提示: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执行,主动腾空拍卖房屋,如若房屋未腾空,拍卖时或将导致低价成交影响房屋竞拍价值,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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