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时,依据2022年1月1日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下达了本辖区的第一份家庭教育令,用法律敦促家长履行养育义务。
案件详情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多起盗窃被大连开发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办案过程中,主审法官了解到被告人刘某某父母因感情破裂于刘某某五周岁时离异,其跟随父亲生活,因父亲忙于生计对被告人关怀甚少,未对其尽到监护职责。刘某某从小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因其不服从管教,学业早已荒废,平日经常与社会闲散人员厮混,在其16周岁以前多次因盗窃行为被行政处罚。16岁前的经历并没有引起刘某某足够的重视与反思,于是便有了八个月的刑事处罚。
家庭教育的缺失、初入社会的迷茫、对生活技能的缺乏等使得他在人生道路的选择上误入歧途,走上偏路。简单终结一次刑事案件并不能真正起到教育好未成年人的重要作用。为了使未成年人能够真正融入家庭与社会,针对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缺席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父母应承担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进行培育、引导和影响。
本案中刘某某的父亲作为义务履行人未对刘某某尽到家庭教育职责,导致刘某某多次盗窃且受到刑事处罚,属于主观上怠于承担对刘某某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在客观上对刘某某的全面健康成长形成阻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对于“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规定,我院下达《家庭教育令》,依法予以纠正。
该《家庭教育令》发出后,被告人刘某某将同自己的父亲一起居住,共同生活,刘某某的父亲也承诺以后会对刘某某严加管教,并带他学习汽车驾驶、货运等技能,引领、帮助刘某某重返正途,走上正道。
《家庭教育令》既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依据,也是对失职父母追责的有效司法举措。此次《教育令》的下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与本区实际情况相结合的第一次重要尝试,也是一次未成年家庭教育与司法关怀相结合的有益尝试。希望通过法律的手段为不履行责任的父母敲响警钟,敦促其真正意识到自己身为子女第一教育责任人的使命与义务,主动、积极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教育好自己的子女,为构建幸福家庭、和谐社会付出应有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