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款项尚未偿还完毕借款人死亡,剩余贷款该由谁来继续偿还?
近日,大连开发区法院审理一起被告继承人债务纠纷案,判决被告杨某民、杨某澳、刘某在继承死者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银行借款本金21.3万元及利息。
案情简介
被告杨某民系死者杨某丈夫、被告杨某澳系死者长子、被告杨某堂系死者父亲、被告刘某系死者母亲。2018年10月,死者杨某与原告银行签订《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杨某向银行借款21.3万元,期限1年。银行于合同签订当日发放贷款,死者杨某依约偿还利息至2019年6月。但杨某于2019年6月15日去世,被告杨某堂于诉讼中放弃继承权。
法院裁判
死者杨某生前与原告银行签订的《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发放贷款,死者杨某于生前依约偿还借款利息,但去世后各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偿还本息义务。各被告作为死者杨某的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代为清偿债务。
被告杨某堂放弃继承权,可不负清偿责任。故被告杨某民、杨某澳及刘某应当在继承死者杨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银行借款本金21.3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在取得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义务,也就是需要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限定继承是公平原则在《民法典》继承篇中的具体体现。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只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