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起诉主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常常会抗辩双方系劳务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到底应该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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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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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甲自述系乙公司的员工,自2020年1月至10月间在乙公司从事办公室管理及司机工作,平时工作听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的指派,工资由乙公司发放,但乙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2020年1月至10月间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乙公司辩称该公司系临时雇佣小甲担任司机工作,每月按次累计结算报酬,与小甲之间系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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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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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甲系接受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指派从事相应工作,且双方的这种临时用工关系在一段时间内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可以认定小甲接受乙公司的指派,从事的是乙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乙公司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小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小甲提供的劳动是乙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劳动关系成立的相关规定。故应确认自2020年1月至10月小甲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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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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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雇佣人员分为建立劳务关系的雇佣和建立劳动关系的雇佣两类,前者系为完成特定工作而形成的雇佣关系,具有偶发性、不定时性,劳务收入按单次劳务内容协商,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后者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工资收入较为固定,劳动者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是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