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新春,兔年伊始,人们都带着节日的欢愉陆陆续续回归日常,此时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自贸区法庭的张景馨法官,却早已在办公室忙碌着。
不经意的抬头看到墙上挂的那面锦旗,让她心里不由的一暖,感觉日复一日繁琐的工作刹那间又有了新的动力。
这是春节前的一天,埋首在案牍前的张景馨法官接到了助理打来电话,说有两名当事人带着两面锦旗和感谢信在大厅里等着,非要亲自送给张法官,以表达他们由衷的感谢。当事人的满意和认可,就是法官最好的礼物。张景馨法官热情接待了两名当事人,并共同合影,圆了当事人的心愿,也为自己忙碌的虎年工作,划上圆满的句号。
事情还要从具体的案件说起。
总承包方中国某电力工程公司委托某设备工程(大连)公司购买取水泵船设备,用于贵州省黔西南某自治州某县建设电厂项目。2018年1月,江苏某水务公司与某设备工程(大连)公司、中国某电力工程公司签订《取水泵船设备采购合同》,约定某设备工程(大连)公司向江苏某水务公司购买取水泵船等设备,合同总价款为830余万元。各方分别于2018年9月、2021年9月针对合同总价款及交货时间等事项达成《补充协议》。
2022年7月,江苏某水务公司因某设备工程(大连)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验收货物以及未足额给付货款,故起诉至大连开发区法院,请求某设备工程(大连)公司给付货款、仓储费、现场看管费等共计630余万元。江苏某水务公司同时认为贵州某电力集团公司系某设备工程(大连)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共同承担给付责任。
接到案件后,由于涉及诉讼主体较多,案情较为复杂,庭审前张景馨法官先行组织各方进行证据交换。庭审中她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引导各方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举质证,以便精准查明案件事实。庭审结束后,建立微信工作群进行调解,及时掌握案件的进程。
某设备工程(大连)公司、中国某电力工程公司均认为,取水泵船设备是某电厂项目整体发电机组的配套设备,在订立合同之初,各方明确知晓案涉设备交货期应满足工程建设安装进度的要求,总承包方有权根据工程需要调整到货时间,交货日期具有不确定性。江苏某水务公司虽然将案涉设备送达至贵州,但并未完成安装义务。因此,江苏某水务公司主张的货款未达到给付条件,仓储费、现场看管费等均不应予以支付。贵州某电力集团公司则认为,其虽作为某设备工程(大连)公司的股东,但二公司系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法人之间的财产相互独立,不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形,要求其承担给付义务无法律依据。
这是一起正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商事纠纷。取水泵船设备已经送达至建设电厂项目所在地,中国某电力工程公司未验收案涉设备,江苏某水务公司无法完成安装,现场看管设备的费用持续产生。争议一天得不到解决,各方的经济损失将会进一步扩大。如果就案论案一判了之,双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争议得不到实质性化解。考虑到双方仍然有合作的基础,为降低各方经济损失,减少诉累,承办法官尝试对此案进行调解。精准查明事实,准确评估案件诉讼风险,是制定调解方案的关键。双方虽有达成和解的意向,但又不愿意退让任何一步,让案件的调解工作一次次陷入僵局。“万里长征只差最后一步了,让我们再努努力,优化一下调解方案。”张景馨法官从供货方的看管货物风险、交货时间、购买方的验收货物义务等不同角度与企业进行析法说理,双方终于在2022年岁末达成调解协议。
“山重水复疑无路 ,柳岸花明又一村”,各方化干戈为玉帛,合同继续履行,各方继续合作。各方均表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江苏某水务公司在短期内可以收到近一半的货款;对某设备工程(大连)公司、贵州某电力集团公司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会在春节前得以解封;中国某电力工程公司承包的建设电厂项目可以如期运行。
为此,企业对大连开发区法院专业、精心、耐心化解纠纷、为企业纾困解难表示赞赏并送来锦旗,上面写道“依法高效护营商,专业耐心暖企业”、“精心专业促调解,阳光司法为企业”。
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大连开发区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以降低企业诉讼成本,减少司法行为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为核心,全面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精准评估办案方式,全流程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让各类市场主体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力度与温度,为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看着当事人开心的离开法院,张景馨法官也在心里默默祝福,希望每一件诉讼案件,每一对矛盾纠纷争议主体,都能够化干戈为玉帛。合作,才能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