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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开庭了
  发布时间:2023-05-04 09:14:55 打印 字号: | |


4月25日下午,大连开发区法院自贸区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案。并且大连财经学院师生50余人应邀参加了旁听。

相关案情


原告戚某系案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企业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被告则认为其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文章中使用的案涉图片并未用于牟利,原告也没有产生实际损失,且原告未在诉前与其沟通联系,扩大了维权成本,维权费用不应当由其承担。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双方针对案涉作品类型、作品知名度、合理使用费用、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维权成本、判赔标准等方面充分发表举质证意见,经过庭上辩论,最终双方同意庭后调解。

庭审后,合议庭成员与旁听学生们深入进行了交流,对于学生们提出的“如何确定著作权归属”“欢迎转发是否意味着无偿转发”“如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问题,合议庭法官给出了专业详实的解答,通过庭审既保护了知识产权又增强了学生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和理解。

提升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司法保护能力,是我院一项重要职责,下一步,我院将继续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创新法治宣传形式,加大普法力度,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氛围。

后记

我们当下正处于全媒体的时代,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媒介侵害著作权的方式逐渐由纸质印刷品延伸到网络作品中,有时候我们随手转发的一篇文章、一张图片,也许就会侵犯到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问:如何确定著作权归属?

答: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作品的署名推定权利归属。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符合行业惯例的权利人声明等可以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

问:“欢迎转发”是否意味着可以无偿转发?

答:在日常生活中出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新闻,在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特定条件下,法律是认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但其他情况“欢迎转发”并不意味着可以未经允许任意无偿使用作品。

 
责任编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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