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下午,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法庭里,通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耐心调解,一起因国际运输引发的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不仅化干戈为玉帛,而且当庭履行了争议金额,案结事了,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简要案情
2021年10月,A贸易公司与B国际运输公司签订《订舱委托书》,约定B公司为A公司运输BINOCULARS(双筒望远镜)到英国,由A公司支付 “经济代理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此后,B公司找深圳某公司为A公司承运货物。2022年6月,深圳公司出具《货物丢失证明》,空运发往英国61箱货,有44箱安全送达客户,剩余17箱到达英国后始终没有再找到,经过近200天的反复追踪寻找,最终确认这17箱(680具望远镜)货彻底丢失。2022年1月4日,深圳公司向B公司转赔偿款1万余元。
审理过程
案件开庭审理之前,我院专职调解员对此案进行了庭前调解,A公司坚持要求按照丢失的17箱望远镜的原价及对应的运费合计12万余元进行赔偿,而B公司坚持认为,在A公司没有进行保险保值的情况下,只能按照我国《民用航空条例》及相关行业惯例,按照货物的重量以每公斤30元至100元的标准支付赔偿款,也就是深圳公司赔偿给B公司的1万余元支付给A公司。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员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快速与法官联系,确定正式开庭时间。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也是唇枪舌剑,各不相让。
法官研判
此案的双方当事人虽均为国内公司,但是丢失17箱货物的法律事实发生在英国,这个案件应识别为涉外案件,需要通过法律冲突规范来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包括国际条约或域外法。
我国作为《蒙特利尔公约》的成员国,应履行条约义务。因涉案事实发生在另一成员国(英国),所以,在审理《蒙特利尔公约》成员国之间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关于损害赔偿的问题应强制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
按照公约的规定,对此类情况的赔偿,应适用“特别提款权”作为标准计算损失。为准确计算特别提款权对应的赔偿数额,承办法官反复查阅相关资料,并登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官方网站,查询到开庭当日1个特别提款权表示的人民币价值,由此来计算B公司应赔偿A公司全部以特别提款权所对应的人民币价值的损失。
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以职业的研判,理性的分析再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诉讼心理预期、诉讼成本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双方充分权衡利弊,最终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B公司当庭向A公司的账户中转款7万元,双方在即时清结笔录上签字,该案得到妥善解决。
近年来,大连开发区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方式,因案施策,将调解工作贯穿到办案的全过程,引导当事人和谐向善、遵纪守法,同时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为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司法保障。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初心,充分发挥审执职能作用,不断健全诉前、诉中调解、判后答疑机制,着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可触可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