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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法小课堂 | 售卖麻精药品,“刑”不“刑”?
  发布时间:2024-11-22 09:52:2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吸毒人员较难获得常见毒品,某些吸毒人员转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处方类麻精药品作为替代进行吸食注射。那么,麻精药品究竟是“药品”还是“毒品”?非法贩卖麻精药品能否按照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本院刑事审判庭近日审理了一起贩卖麻精药品案件。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张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药房。2023年7月中旬,二被告人明知复方曲马多属国家管制二类精神药物,经营售卖必须经许可审查、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明知其经营的药房无权售卖,仍非法购进多盒复方曲马多片,且未核实购买人身份、购买用途等,为牟利多次违法贩卖复方曲马多给吸毒人员张某。

二、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作为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药房经营者,其明知麻精药品管理规定、明知复方曲马多长期过量服用能够使人成瘾、明知复方曲马多药物已于2023年7月1日被国家列为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物、明知经营此类药品必须经许可并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明知其经营的药房无权售卖,仍非法购进且未核实购买人身份、购买用途等,为牟利多次违法贩卖复方曲马多,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贩卖毒品罪。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对王某、张某判处刑罚。

三、麻精药品的定义与滥用危害

本案中被告人售卖的曲马多药物即属于麻精药品的一种。麻精药品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统称,是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遵循医嘱合理使用能够缓解病痛,若滥用或非医疗目的随意使用,则极易导致心理及躯体依赖性成瘾,危害人体健康,进而影响社会治安。2023年《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昆明会议纪要)中,将区分合法出售麻精药品的属性标准限定为“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

四、法律链接

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刑法上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所以滥用麻精药品就是吸毒行为,非法贩卖麻精药品就是贩毒行为。

五、法官说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和药品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不得非法销售、购买和滥用纳入国家管制的药品。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药品安全问题,积极举报和打击非法贩卖管制药品的行为,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责任编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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